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红网时刻新闻6月12日讯(通讯员 孙泽人)判决生效后,被执行人一直躲避执行,多次传唤拒不配合执行,殊不知,这样的逃避并不能将负债清除还将面临相应处罚。6月12日,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,该院执行局就拘留了一位“鸵鸟”被执行人。
签署调解协议。
因合伙合同纠纷,邓某、何某某与蒋某产生法律纠纷,2022年10月10日经天元区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,邓某、何某某分别与蒋某达成调解协议,蒋某在两份调解协议中承诺,2022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邓某欠款6万元、何某某欠款5.5万元。协议达成后,蒋某未如期履行约定,反而开始拒接申请人电话及断绝任何联系,做起了一只不看不问的“鸵鸟”。无奈,邓某、何某某向天元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在两个案件立案执行后,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依法向蒋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,且多次传唤蒋某,但蒋某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,也未接受传唤,并故意以躲避、藏匿等方式逃避执行。
为找到蒋某,执行法官上门走访,发现只有被执行人蒋某家人在家,于是,执行法官向其家人释法析理,告知作为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的严重后果。在蒋某家人的电话劝说下,蒋某开始与法院沟通。2023年6月2日,法院组织蒋某与申请人进行协商,但这次蒋某依然是强调“自己没有经济收入”,也不愿意给出还款计划。鉴于蒋某逃避执行的行为,经申请人强烈申请,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某实施司法拘留,逼“鸵鸟”抬头。
被送进看守所后一天,蒋某的态度出现了大反转,表示愿意主动还款。随即,执行法官立即组织协调,最终促成蒋某主动履行全部案款,承担案件执行费,本案至此执行完毕。
法官提醒,本案被执行人是典型的“鸵鸟心态”,对司法缺乏基本的敬畏,认为只要躲避执行,拒不到场,执行法官便无法开展执行工作。这种“鸵鸟式”的躲避行为,不仅导致有限的执行资源被白白损耗,对被执行人也是“有百害而无一利”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,部分被执行人是因为“不懂法”,部分是因为故意拖延。但无论是何种情况,被执行人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”是明显的拒执行为,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法律具有强制性,每个人都应当遵守。因此,再次劝告被执行人,无论有无履行能力都要积极配合法院执行,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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